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校园招聘补贴、困难高校
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咸各高校、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校园招聘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6号)和《咸阳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咸财社保【2012】23号)要求,现就做好在咸普通高等学校校园招聘补贴和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园招聘补贴
(一)补贴条件
1、招聘活动允许外校学生自愿参加,不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的任何费用。
2、招聘活动的信息提前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岗位数)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校园招聘补贴申请,依据以下因素具体确定补贴额度。
1、本校应届毕业生人数、毕业生离校时的就业签约人数、移交至人社部门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人数。
2、高校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公布的校园招聘活动的岗位数量。
3、参加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出具的招聘活动未收取费用、未限制外校毕业生的证明。
4、每年补助给1个高校的校园招聘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补贴申请
在咸各省属高校要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高校要以公文的形式向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
2、高校校园招聘补贴申请表
3、高校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公布的校园招聘活动的岗位数量证明材料(应提供网站主办方出具的证明)
4、参加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出具的招聘活动未收取费用、未限制外校毕业生的证明。
(四)审核审批
市人社局秘书科收文后,经局领导阅批,就业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领导批示分头做好审核工作。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高校校园招聘补贴的审核。具体包括:
1、负责对高校校园招聘补贴的抽查工作
2、负责对高校校园招聘补贴资料的审核
3、负责对高校校园招聘补贴额度的审核
局就业科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抽查审核情况,提出补贴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审完成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学籍在咸阳行政区内各普通高等高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申领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申办发放。在咸高校应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相关资料。
各高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花名册报市人社局。
申请材料包括: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其中应包含被批准享受低保的最新起始时间)
高校报送人社部门申请汇总材料包括:高校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的书面申请报告;一次性求职补贴初审表、公示文件、申请人员花名册各2份,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和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审核审批
市人社局秘书科收文后,经局领导阅批,就业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领导批示分头做好审核工作。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一次性求职补贴资料审核及电话抽查。
就业科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审核情况,提出补贴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复审完成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备案和申请材料的保管
各高校应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情况于财政、人社部门拨款后1个月内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发给学生的,要提供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回执单”(包括学生姓名、学生个人账号、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学生手机号码、学生本人签名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的,要提供经补贴对